河南农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
编辑:河南成考 来源:河南成考网 | 2021-06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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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1-06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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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大继〔2021〕3 号
关于印发《河南农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各学院,校直各单位,许昌校区: 《河南农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》已 经 2021 年 3 月 24 日校长办公会同意, 现予印发,请认真贯彻 执行。
河南农业大学
2021 年 3 月 3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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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农业大学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校外教学点的规范化管理,提高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质量,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《河南省高等学 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》(豫教高〔2008〕648 号)、《河 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 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教高〔2018〕543 号)、《河南省教育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的通知》(教职成 〔2020〕228 号)等文件,结合我校的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校外教学点是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进行教学 辅导、思想政治教育、组织教学管理的校外机构,是学校联系高 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纽带和桥梁。校外教学点在业务上接受我 校的领导,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,同时要接受教育行政部 门、主管部门的监督、检查和指导。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,遵循继续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规律,贯彻上级有 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方针、政策,履行校外教学点协议,认真、 严格组织教育教学和管理,确保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质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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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第四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要求 (一)布局合理。根据生源情况、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状况 合理设置校外教学点,原则上在同一省辖市设点不超过 3 个。 (二)条件合格。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应具备河南省教育厅校 外教学点管理文件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。 (三)资源优质。本着利用社会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设置校 外教学点。 (四)命名规范。设置的校外教学点统一命名为“河南农业 大学××函授站”,××代表设点单位名称。 第五条 校外教学点资质与条件 (一)设点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、具备办学条件的 高等学校、省教育厅直属中等职业学校、省教育厅主管的教育培 训机构以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或由省、市相关部门主管的教育培 训机构。 (二)设点单位必须具备自有或三年以上长期租赁的固定办 学场所,有符合教学、辅导要求的基础设施、教学仪器设备和学 员食宿条件等,配备有能够实现远程交互学习的网络环境和多媒 体计算机教室等支持服务体系,能提供或筹集满足办学需求的经 费,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、消防、卫生等方面的要求。 (三)校外教学点拥有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、 — 4 —
与在籍生规模相适应的管理队伍。 (四)校外教学点拥有一支政治素质高、教学经验丰富、工 作责任心强、数量充足、专业科类齐全、规模稳定的辅导教师 队伍。 (五)校外教学点必须建立健全教务、财务、后勤等各项管 理制度。 (六)校外教学点所在地有持续稳定的报考生源。 第六条 具备设点条件的单位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校外教学 点备案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。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第七条 设点单位的主要职责 (一)按照协议内容认真履行相关职责。 (二)遴选政治素质较高、数量充足的管理人员,聘任高校 教学经验丰富、责任心强的辅导教师,配备专业技术过硬的信息 技术人员。 (三)负责对设置在本单位的校外教学点进行科学、规范管 理,建立健全行政、教学、后勤、财务等管理制度,合理安排校 外教学点生源组织、教学、管理、财务等工作。 (四)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和学习支持服务体系建设,确保教 学点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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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校外教学点的主要职责 (一)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落实 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,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 法律法规和学校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,按照校 外教学点协议认真履行相应职责,规范开展各项工作。 (二)根据学校制定的招生宣传方案,做好招生宣传、生源 组织工作,严禁虚假或夸大宣传,在设点市区域内组织生源,严 格按照协议规定的层次和专业组织生源。 (三)协助做好新生入学及学籍注册管理工作,督促本教学 点学生在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、缴纳学费,办理学籍注册和前置 学历审查等手续。 (四)做好教学、管理与服务工作,严格执行学校的人才培 养方案,认真组织在线学习、面授教学、学习辅导、支持服务等 工作。 (五)做好毕业生信息采集、毕业手续办理等工作,及时发 放毕业证、学位证等,完善档案管理。 (六)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,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思想政 治教育,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树立学生正确的世界观、人 生观、价值观。 (七)研究和探索继续教育的特点和规律,不断提升和改进 招生宣传、教学管理等工作。 (八)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教学点备案和年检工作要求,按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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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好年检自查和备案上报工作。 (九)协议约定的其它相关职责。 第四章 校外教学点的检查、评估 第九条 校外教学点要定期进行工作自查,按时向学校上报 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。 第十条 学校定期对校外教学点进行监督检查,对工作突出 的校外教学点予以表彰,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批评、限期整改。 第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积极配合,接受学校和省教育厅、省 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评估。 第五章 校外教学点的变更、撤销与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机构变更,应重新履行备案手 续,其他事项变更及时向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 第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单个专业连续两年组织生源不足 20 人,且在籍学生在 100 人以下的,从次年起,不再续签协议。 第十四条 凡连续两年不招生的校外教学点,视为自动撤销 并注销备案。再招生应重新备案。 第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学校有权解除协 议,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相应处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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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不履行校外教学点职责。 (二)管理工作不规范不能保证正常教学。 (三)未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检查或检查不合格。 (四)从事协议以外活动。 (五)不按协议规定违规收费。 (六)违反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。 第十六条 对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作出限期整改处理的 校外教学点,在整改期间应暂停组织生源,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, 予以撤销。被撤销的校外教学点要采取积极措施,妥善安排该教 学点在籍学生的教学管理等工作。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。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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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 年 3 月 30 日印